死刑 特洛伊戴維斯於9月在佐治亞州被處決了2011。 世界反對死刑聯盟, CC BY

死刑是這樣一個昂貴的,爭議,分歧的問題,除非它在拯救生命成功,它顯然應當被廢除 - 因為它已經已經 在歐盟和世界各地的101國家。 但死刑拯救生命? 讓我們考慮的相關因素和證據。

有些人認為的死刑阻嚇是否可以說是一個理論問題的問題:死刑比其他更糟糕的懲罰,因此勢必會造成更少的殺戮。 這一論點錯過許多現代死刑的複雜性。 首先,理論不能告訴我們國家批准的殺戮的景象是否操作邊際頭腦拉開以為委屈自己值得報復類似形式,他們隨後試圖造成自己。 即使一些其他罪犯被執行死刑威懾,我們必須問,這些罪行可以避免是否會比可能brutalisation影響所抵消。

其次,執行死刑制度 - 至少在美國 - 的代價非常昂貴,因為每個導致死刑的案件將花費數年時間處理各種類型的法律訴訟,從而佔用法官,檢察官和辯護人員的寶貴時間。律師,絕大多數是政府費用。

對這一問題的最好的研究表明,終身監禁是一種 懲罰成本更低由於鎖定了一個人比兩個鎖定他們,並支付律師團隊多年便宜得多 - 通常十年 - 辯論判處死刑是否應該罰款。 在加利福尼亞州,例如 處決只是死囚犯死刑的第三大原因 (落後於老年和自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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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些人可能會爭辯說,冗長的上訴是一種不必要的負擔,應該被拋棄,以便更便宜和迅速地執行懲罰,但是在死囚牢房中有大量的免責請求(155包括最後計數的DNA證據的21)強​​調了任何縮短司法程序的努力的危險。 殺死一些無辜的被告是擁有資本製度的不可避免的後果 - 所以除非有一些明確的威懾證據,否則很難對死刑進行積極爭辯。

缺乏證據

那麼,什麼是威懾的證據? 在這裡,答案是明確的:沒有絲毫可信的統計證據,死刑減少兇殺率。 不管是在加拿大和美國殺人類似的運動進行比較時,只有後者恢復了死刑,或者在已經廢除了它與那些保留它,還是在香港和新加坡(第一個廢除死刑的美國各州中期1990s和第二大大增加了其在相同的使用),對犯罪死刑沒有可檢測的效果。 該 最好的計量經濟學研究 得出同樣的結論。

許多研究 - 不幸的是,所有研究都只能通過訂閱獲得 - 據稱可以發現威懾效果,但所有這些研究在編碼錯誤,測量統計顯著性或建立因果關係後都會崩潰。 一個小組 國家科學院 在2012中直接解決了威懾問題並一致得出結論,沒有可靠的證據表明死刑可以阻止殺人罪。

報告接著說,鑑於缺乏可信的證據,應該從任何關於死刑的討論中刪除威懾問題。 但如果威懾論證消失,死刑的情況也會消失。

那些熟悉刑事司法問題的人並不會對缺乏威懾感到驚訝。 為了在美國獲得死刑,人們不得不犯下極其令人髮指的罪行,這可以從去年大約發生14,000謀殺事件但只有35被處決的事實中得到證明。

由於兇手通常會將自己暴露給更大的直接風險,因此在犯罪多年後執行的一小部分機會可能會影響一個反社會的偏離者的行為,如果他的唯一處罰是終身監禁,否則他們會願意殺死他們。 。

實際上認為他會被抓住的任何罪犯都會發現沒有假釋的生活前景是一個巨大的懲罰。 任何不認為他會被抓住的罪犯都不會受到任何制裁。

浪費資源

解決殺人問題的一個更好的方法是利用原本在執行死刑制度時浪費的資源,並將其用於減少犯罪的戰略,例如僱用和適當培訓警官和解決犯罪。

在過去三十年中,導致逮捕和定罪的謀殺案數量呈下降趨勢,現在只有大約一半的謀殺案受到懲罰。 下圖顯示康涅狄格州因逮捕而被逮捕的兇殺案數量穩步下降,模仿全國趨勢。 當然,即使有逮捕,也可能沒有定罪,所以受到懲罰的兇手比例小於這個數字所表明的。

沒有證據表明死刑是對犯罪的威懾沒有證據表明,死刑是一種威懾反犯罪謀殺案件逮捕或其他方式清除:1970 - 2009約翰·多諾霍,作者提供為正義和威懾好得多如果再殺死刑節省的資源可以用來增加殺手將被逮捕和懲處的機會 - 和帶下街道。

舉個死刑的負擔感,注意,過去35年 加利福尼亞州花費了約十億4 $執行個人13。 $ 4十億就足夠了 大約僱用80,000警察,如果被適當分配,他們將被要求阻止466謀殺 (和其他很多犯罪)在加利福尼亞州 - 遠遠超過任何的死刑可能帶來的好處最樂觀(儘管掃地)的意見。

換句話說,由於死刑是一種代價高昂且效率低下的製度,因此使用死刑將浪費可用於已知有效的打擊犯罪措施的資源。 去年夏天聯邦法官這並不奇怪 裁定,加州的資本制度是違憲 理由是它提供沒有合法penological興趣。

美國的處決率急劇下降 從98的1999峰值到去年的35(死刑判決從1996的315峰值下降到73),再加上穩定的國家節奏 廢除死刑在過去八年 (包括5月保守的內布拉斯加州)表明,“聰明的犯罪”需要避免死刑。

隨著零證據表明死刑提供任何實實在在的利益,它的貨幣,人類很明顯的跡象表明,和社會成本,這是一個程序哪些可以有小的爭論,其成本無疑是超過任何可能的好處。

關於作者談話

donohue johnJohn Donohue是斯坦福大學的C Wendell和Edith M Carlsmith法學教授。 在過去的25年中,他一直是法學院的主要經驗研究人員之一。 Donohue教授既是經濟學家又是律師,並且以經驗分析來確定法律和公共政策在包括民權和反歧視法,就業歧視,犯罪和刑事司法在內的廣泛領域中的影響而聞名。學校資助。 Donohue教授以前曾在1995年至2004年間擔任法學院教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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