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個大城市的警察法規未達人權法

一份新的報告顯示,美國20個最大城市的警察使用武力政策均未達到國際人權標準。

該報告在 芝加哥大學法律評論在線 喬治·弗洛伊德(George Floyd),布雷娜·泰勒(Breonna Taylor),拉昆·麥克唐納(Laquan McDonald)和其他許多黑人喪命之後,地方,州和聯邦各級對警察改革的需求日益增加。

國際人權診所主任克勞迪婭·弗洛雷斯(Claudia Flores)表示:“這些事件的錄像和證詞嚴峻地說明了執法人員對他們宣誓服務和保護的人民的權力以及濫用權力時的致命後果。”在芝加哥大學。

“警察致命的武力使用政策為軍官在任何給定情況下使用武力提供了指導和問責制的主要來源,而該國的警察擁有很大的自由裁量權。”

該報告審查了美國2018個最大城市的20年警察部門政策,並使用了根據國際人權法和警察致命使用武力標準制定的系統對它們進行評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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弗洛雷斯說,儘管國際資源為如何在執法中保護人權提供了明確的指導,但美國在同齡國家中仍然獨自一人,未能遵守這些標準。

“警察部門賦予其官員致命的自由裁量權,無論嫌疑人是否構成任何威脅,都允許使用致命武力俘獲逃逸的嫌犯或防止犯下重罪,” “明確限制警察的自由裁量權對於保護所有人,尤其是所有人的人權至關重要。 邊緣化或無權社區

該報告強調了平衡警察權力與基本人權(包括生命權和人身安全權)之間的全球挑戰。 為了應對這一挑戰,包括美國在內的193個聯合國會員國製定了限制警察權力使用的原則和標準,包括《聯合國執法人員使用武力和火器基本原則》。

人權法和標準要求警察使用武力應以法律為基礎,並且與所呈現的危險成比例並必要。 他們還需要強大的問責制來應對警察濫用職權的情況。

弗洛雷斯說,在美國最大的20個城市中,沒有警察局製定符合這些原則的武力使用政策。 取而代之的是,許多政策證明,無論對官員或平民構成何種威脅,致命使用武力“逃避嫌疑人”或“逃犯”,或“自衛”或“預防犯罪”。

一些關鍵示例:

  • 德克薩斯州奧斯汀市允許使用 致命的力量 當受試者犯下涉及嚴重傷害或死亡的威脅或威脅要實施的犯罪時,逮捕或阻止逃生,而無需立即威脅嚴重的嚴重傷害或死亡。
  • 休斯敦只要求警察“不斷評估局勢並據此調整使用武力”,卻沒有要求將武力用作最後手段。
  • 佛羅里達州傑克遜維爾未能要求僅將致命武力用作最後手段。
  • 印第安納波利斯允許使用武力防止犯下重罪,而沒有限製或規定相關的重罪或所涉及的武力種類或威脅。

此外,報告發現18個城市中有20個沒有符合人權標準的問責機制。

“不僅州法律和使用武力的政策未能對使用致命武力設定明確的限制,而且這些鬆懈的標準還受到一系列司法學說和立法標準的支持,這使在職人員承擔責任更加困難, ”國際人權診所的研究員兼講師Nino Guruli說。

該報告建議國會,州立法機關和警察部門採取實質性的立即措施,使警察使用武力政策符合人權標準。

聯邦立法的建議包括司法部的法律授權,以收集,存儲,分析和公開來自美國50個州和領地的警察行動數據; 並消除合格的豁免權。

對州立法機關的建議包括要求執法人員使用降級技術來化解所有威脅; 以及消除構成威脅的技術,戰術和技術 死亡風險 或嚴重的人身傷害,例如窒息,脖子約束,催淚瓦斯和橡皮子彈。

報告還建議,鑑於廣泛的證據表明,在合法示威期間聯邦,州和地方執法部門過度使用武力,各級政府應在合法的公共集會期間重新評估武裝警察的存在。

“真正的警察改革必須從警察部門本身的政策和實踐開始,”西北普利茲克大學法學院法律臨床助理教授布賴恩·西特羅(Brian Citro)表示,該報告的合著者也是該系的教師。 “鑑於最近發生的喬治·弗洛伊德(George Floyd),布雷娜·泰勒(Breonna Taylor),曼努埃爾·埃利斯(Manuel Ellis)等人被警察殺害的事件,警察政策未能充分限制致命武力的使用並確保真正的責任感,這使我們每個人都感到震驚。”

原始研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