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會可能改革國家安全局偵聽的六種方式

雖然眾議院擊敗了一項可能的措施 為大量手機元數據收集程序辯護,狹窄 205-217投票 表明國會有很大的支持來改革國家安全局的監督計劃。 以下是其他六項立法提案。

1)提高哪些記錄被視為“相關”的標準

據報導,外國情報監察法院通過了一項法案 對愛國者法案的廣泛解釋,裁定公司數據庫中的所有記錄都可以被視為“與授權調查相關”。 洩露的法院命令迫使Verizon子公司將其所有電話記錄交出,這只是外國情報監察法庭如何解釋法規的一個例子。

任何一種 眾議員John Conyers,D-Mich。,和 參議員伯尼桑德斯,I-Vt。提出了法案,要求政府顯示“具體的,可說的事實”,以證明記錄的相關性。 同樣,D-Colo參議員Mark Udall提出的立法將要求對 包括解釋 所尋求的任何記錄如何與授權調查相關。

2)要求NSA分析師在搜索元數據之前獲得法院批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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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旦國家安全局擁有電話記錄,參議員Dianne Feinstein就解釋說NSA分析師可能會查詢數據 沒有個別的法院批准,只要他們有“基於具體事實的合理懷疑“這些數據與外國恐怖組織有關。

眾議院議員斯蒂芬林奇的法案要求政府向外國情報監視法院提出申訴 每次分析師想要搜索電話元數據。 從那裡開始,監督法庭法官需要找到“合理的,明確​​的懷疑”,即在批准申請之前,搜索“與授權調查具體相關”。 該立法還要求FBI每月向國會情報委員會報告分析師所做的所有搜索。

3)解密外國情報監視法院的意見

目前,授權NSA監控計劃的法院意見仍然是秘密。 宣傳團體帶來了 幾項“信息自由法”訴訟 尋求釋放外國情報監視法院的文件,但司法部繼續打擊他們。

幾項法案將迫使秘密法院發布一些意見。 終結秘密法案 - 兩者兼而有之 獨立屋參議院 版本 - 要求法院對其所有意見進行解密,包括“外國情報監視法”的“重要建構或解釋”。 根據現行法律,法院已經向國會情報委員會提交了這些“重要”意見,因此法案只要求法院與公眾分享這些文件。

如果司法部長決定解密意見會威脅國家安全,那麼這些法案確實包括例外。 在這種情況下,法院將發布一份未分類的意見摘要,或者 - 如果即使提供意見摘要也會構成國家安全威脅 - 至少就解密過程提出報告並“估計”有多少意見必須保持分類。

請記住,在愛德華斯諾登的披露之前,司法部辯稱 所有“重要的法律解釋”都需要保持機密 出於國家安全原因。 自洩密以來,政府已經表示現在正在審查哪些文件可以解密,但是他們說 需要更多時間.

4)改變外國情報監察法庭法官的任命方式

現行法律並未賦予國會任何確認外國情報監察法庭法官的權力。 相反,美國的首席大法官任命所有已經在聯邦法官席上任職的法官。 評委任期七年。 首席大法官John Roberts任命了所有11評委 目前在球場上任職 - 其中十人是 提名 共和黨總統向聯邦法院提起訴訟。

加利福尼亞州眾議員亞當席夫(Adam Schiff)提出的法案將會 賦予總統任命監督法庭法官的權力 並讓參議院的權力得到確認。 在參議院批准的情況下,總統還將選擇監督法院的主審法官。

另外,D-Tenn的眾議員史蒂夫科恩也有 提出了一項法案 這將讓首席大法官任命三名法官,讓眾議院議長,眾議院少數黨領袖,參議院多數黨領袖和參議院少數黨領袖各自任命兩名法官。

5)指定一名公共辯護人在外國情報監視法庭辯論

目前,向外國情報監察法庭提出上訴的政府官員並未面臨對抗過程。 監督目標在法庭上沒有代表,如果法院命令是針對其數據發布的,則不會通知他們。

在33年,監督法庭 僅拒絕11估計的政府要求的33,900雖然政府也在40中修改了1,856應用程序的2012。 

兩名前外國情報監察法庭法官 - 詹姆斯羅伯遜法官詹姆斯卡爾法官 - 認為國會應該任命一位公共辯護人來反駁政府的論點。 卡爾寫道 “紐約時報”“在我六年的法庭上,有幾次我和其他法官面臨我們之前沒有遇到的問題。[......]讓律師質疑這些秘密訴訟程序中的新的法律主張會導致更好的司法結果。”

參議員理查德布盧門撒爾,D-Conn 答應提出一項法案 這將提供一個“特別倡導者”來代表隱私權進行爭論,並讓“民間社會組織”有機會在監督法庭發布重大裁決之前做出回應。

監獄法院實際上可以邀請辯護律師在法庭上辯論,正如最高法院在奧巴馬政府拒絕為“婚姻保護法”辯護時所做的那樣。  

“法律中沒有任何內容可以阻止FISA法院聘請辯護律師作為法院的額外顧問,除非需要獲得該辯護律師的安全許可,而這必須由行政部門批准,”史蒂文布拉德伯里解釋說,從2005到2009擔任司法部法律顧問辦公室主任。

布拉德伯里認為,監督法庭可能不需要永久的公共倡導者,因為它 法律顧問 已經履行了這個職責。

6)根據憲法原因收集電話元數據

司法部一直認為,大眾電話元數據收集是“完全符合第四修正案“這個推理是基於1979最高法院的判決 史密斯訴馬里蘭州法院認定政府不需要根據可能的原因收集電話記錄。 法院推斷,無論何時撥打電話號碼,您都自願與電信公司分享該電話號碼,並且您無法合理地期望與第三方共享信息的隱私權。 因此,法院裁定,電話記錄的收集不是“搜查”,也不值得根據第四修正案提供保護。

參議員Rand Paul,R-Ky。,已經介紹過 法案 聲明第四修正案“不得解釋為允許美國政府的任何機構在沒有基於可能原因的逮捕證的情況下搜索美國人的電話記錄” - 有效地關閉了NSA的電話元數據收集程序。

 最初發表在 ProPublic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