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意大利,警察正在部署無人機以確保公民遵守自我隔離規則。 EPA /盧卡·曾納羅
國家憲法和國際人權條約通常包含允許政府在危機時期暫時中止其義務的條款。 他們可以援引通常被視為侵犯自由的特殊權力。
但是,儘管許多州已針對冠狀病毒大流行製定了被稱為緊急狀態的法律,但並非所有這些國家實際上都已宣布依法緊急狀態。 這可能會對他們的公民產生未來的影響。
例如,許多州都在使用緊急權力施加“封鎖”。 這不是一個法律上的法律用語,但其地位似乎包括諸如新的拘留權力,關閉不必要的生意,限制公眾集會和限制人們的活動,監視街道以確保其仍在內部等措施。
這些措施對自由權,結社自由和行動自由產生了嚴重影響。 例如, 權力 打破和限制聚會的目的是阻止人們傳播該病毒,但它們也有可能被用於破壞對民主至關重要的工會,政黨和其他組織。
目前這不是優先事項,但將來可能會發生。 這就是為什麼公民應該意識到其政府曾行使過哪些特殊權力,以及何時將其放棄。
宣布緊急狀態
將《歐洲人權公約》(ECHR)用作良好做法的基準很有用,因為有47個國家簽署了該文件。 因此,它很好地表明了他們同意什麼是可以接受的,什麼不是。 文章15 《歐洲人權公約》允許各國在“戰爭時期或其他威脅國家生命的公共緊急情況下”宣布緊急狀態。
但是,各國不能隨心所欲地應對危機。 只有“在緊急情況下嚴格要求的範圍內”才具有例外的權力。 某些規則,例如禁止酷刑,永遠不會被放棄。
到目前為止, 六個ECHR國家 已根據第15條宣布應對大流行病進入緊急狀態。 他們是亞美尼亞,愛沙尼亞,格魯吉亞,拉脫維亞,摩爾多瓦和羅馬尼亞。
其他人,比如 意大利 和 西班牙,沒有使用ECHR機制,而是根據其憲法規定宣布了緊急狀態。 例如,意大利憲法僅允許政府宣布緊急情況,但須經立法機關審查。
可能是這些國家認為自己的憲法比歐洲人權法院提供了更好的權利保護,這些更高的保護需要脫離。 否則,他們可能會認為有必要規避其憲法中的普通決策程序,從而阻止他們迅速採取行動應對這種緊急情況。
英國同時,引入了政客所說的“緊急權力”,但沒有宣布緊急狀態。 政府說服議會通過 冗長的立法 在不到一周的時間內提供額外的動力。
這表明,一個國家是否應該根據《歐洲人權公約》宣布緊急狀態,或者它是否可以單槍匹馬就存在一些困惑。 一些 環保人士說 歐洲人權法院的克減發出了關於國家對人權的承諾的“錯誤信號”。 這是因為人權記錄較差的國家(例如土耳其)經常宣布進入緊急狀態。
這可能是為什麼西班牙,意大利和英國等國家採用不同的路線並完全依賴其憲法規定的主要原因。
信任、託付
另一方面,如果不通過歐洲人權法院宣布緊急狀態,可能會使這些國家對它們自己簽署的國際條約不承擔任何責任。
官方宣布緊急狀態允許在特殊情況下行使特殊權力,這意味著該機制還應防止在緊急情況下頒布此類權力。 “正常”時間。 如果未宣布緊急狀態,則失去了特殊權力的這種“隔離作用”。 取而代之的是,各國可以假裝其所採取的特殊措施與正常的法律框架完全兼容。
歐洲人權法院就是否需要緊急狀態批准ECHR規定的緊急大流行權尚有一段時間。 到那時,危機有望結束。 但是,應急權力具有令人擔憂的趨勢。 成為永久.
不需要多大的想像力就能看到限制公眾集會控制大流行的權力可以用於其他目的。 我們已經看到一些歐洲國家為應對這種流行病而擔心的事態發展。 匈牙利 目前正在考慮一項緊急法案,該法案將允許其總統維克多·奧本(Victor Orban)通過法令進行裁決,沒有截止日期。
相比之下,西班牙的緊急狀態會在30天后失效,但可以將其延長30天。 英國政府的額外權力必須在六個月後由議會恢復,並在兩年後全部失效。
但是,緊急立法的時限在實際工作中聲譽不佳。 最好的說明就是 美國愛國者法案 該法律於11年2001月31日之後不久頒布。儘管該法律原定於2005年XNUMX月XNUMX日到期,但該法律中許多最具爭議的條款仍然有效。
最佳做法是根據《歐洲人權公約》第15條宣布緊急狀態,並明確承認這些措施的不良和臨時性質。 它確保其他州和國際人權組織可以監視甚至監管權力的執行方式。
緊急權力在結束羅馬共和國和阿道夫·希特勒(Adolf Hitler)的崛起中發揮了重要作用,因此我們應始終提防它們。 宣布緊急狀態具有定義例外權限的邊界的有用效果,以便可以進行檢查。
關於作者
法律高級講師艾倫·格林(Alan Greene), 伯明翰大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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