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如何為氣候災難付出代價

與氣候相關的災難是昂貴的,無論是突然出現,如路易斯安那州8月2016的千年洪水,還是緩慢而無情地移動,如土耳其的荒漠化。

現在,科學家已經提出了一些國家可以做的事情,以支付氣候變化可能造成的不可逆轉的損失,例如海平面上升造成的生命,物種或土地的損失,以及颶風和基礎設施和財產的破壞等損害。洪水。

旨在促進關於“聯合國氣候變化框架公約”(UNFCCC)下的損失和損害的討論,正如2015巴黎協定生效一樣,UNFCCC締約方大會(COP22)正在馬拉喀什從11月7開始18。

'損失和損害'

“應對氣候變化的基本方法是,最好大幅度減少溫室氣體的使命,”研究合著者,布朗大學環境研究教授和社會學教授J. Timmons Roberts說。

“作為第二道防線,我們可以嘗試適應當我們不能足夠快地減少排放時所產生的影響。 減排速度過慢,現在一些影響無法適應。 這被稱為“損失與損害”,是對普通法律觀念的一種提及。“

然而,該術語“尚未在UNFCCC下正式定義,”布朗大學本科和論文合著者維多利亞霍夫邁斯特說,“目前尚不清楚哪些具體機制將用於為損失和損害籌集資金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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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了彌補這種不明確性,孟加拉國國際氣候變化與發展中心主任Saleemul Huq要求布朗的氣候與發展實驗室(CDL)研究如何支付損失和損失。

研究人員在UNFCCC於5月2016的談判期間在德國德國發展研究所(DIE)舉辦的研討會上介紹了該研究的草案。 來自世界各地的專家參加了研討會並提供了反饋,該反饋已納入論文的最終版本,現在可通過DIE在COP22上使用。

97各方在2016批准的全球氣候變化協議“巴黎協定”的一個關鍵組成部分,要求加強對與氣候變化相關的損失和損害的“理解,行動和支持”。

特別危險的是“最不發達國家”,其中超過75百分比的人口生活在貧困中的欠發達國家和小島嶼發展中國家。 Hoffmeister說,從廣義上講,融資機制旨在從歷史上向窮人和弱勢群體排放最多溫室氣體的大國籌集資金。

將傳統的金融工具應用於氣候變化損失和損害是一項挑戰,因為它們沒有充分解決海平面上升,非經濟損失和損害等慢發事件或高頻率事件,如反复的高度破壞性颶風。

巨災風險保險

研究人員研究了與氣候變化影響執行委員會(WIM ExCom)相關的華沙國際損失與損害機制所建議的金融工具,並考慮了航空旅行和船用燃料徵收等創新金融工具,並評估了各自的潛在有效性。 。

WIM ExCom的建議包括巨災風險保險,個人和社區對低概率,高成本災害的報導。 研究人員表示,如果合同涵蓋足夠大的地理區域並激勵減少風險活動,那麼保險可能會有效。

他們說,缺點是一些國家可能無法產生或承擔支撐保險的高質量巨災風險模型。 他們在亞洲創建了災難性風險保險工具,目前還沒有這些工具,他們寫道“具有為全球氣候風險保險市場注入活力的巨大潛力”。

應急融資涉及在緊急情況期間為特定用途撥出資金,可以在災難發生後做出快速反應,但卻面臨嚴峻的規劃挑戰和有限的靈活性,因為很難預測應撥出多少資金以及具體用途。

兩種類型的債務證券,即氣候主題債券和巨災債券,獲得了不同的評價。 作者寫道,以氣候為主題的債券更適合風能或太陽能農場等減災項目,而不是損失和損害資金,因為債券通常是為了轉變利潤的項目而出售的。 另一方面,巨災債券保護髮行人免受災害影響,研究人員寫道,投資者可能會被吸引,因為他們會讓風險多樣化。

其他工具

CDL研究人員考慮了幾項有關航空旅行和三種更廣泛稅收的有前途的資金來源。

  • 國際航空公司乘客徵費 對國際旅行的人徵收適當的費用。 Hoffmeister表示,正如最初提議的那樣,其收入將直接支付給UNFCCC京都議定書的適應基金,但這些可以轉而用於特定的“損失和損害基金”。
  • 團結稅作者寫道,目前由九個國家使用,對從一個國家出發的乘客收取費用。 徵稅可以賺取可觀的收入並維護國家主權,因為它不需要普遍採用,各國可以隨著經濟條件的變化調整其參與。
  • A 地堡燃料稅 適用於空運和海運。 作者寫道,飛機和船舶燃料目前尚未納稅,但國際航空和海運的排放量在70和1990之間增加了2010%,佔所有溫室氣體排放量的3至4百分比,預計將增加六倍。 作者寫道,對這些燃料徵稅“將利用不屬於國家政府的稅基”。
  • 金融交易稅,對貨幣交易或金融工具交易徵收小額稅款。 作者指出,雖然這些可以帶來可觀的收入,但是一些國家可能不願意或後勤無法管理它們。
  • A 化石燃料專業碳徵 是對大型石油,煤炭和天然氣生產商徵收的全球化石燃料開採稅。 作者指出2013碳專業研究“發現只有90公司負責人為溫室氣體排放的63百分比。”徵稅將在全球範圍內對這些和其他大型化石燃料提取器徵稅。
  • A 全球碳稅,全球碳定價系統,以限額和交易系統產生的稅收或拍賣收入形式,其中“上限”或上限設定為系統允許的溫室氣體排放總量像一群公司。 如果一家公司的排放量低於其總份額,那麼另一家公司可以購買排放該數量氣體的權利,超過其預設份額,但將總系統排放量保持在限制範圍內。 這筆稅將徵收化石燃料的碳含量,而不是能源含量。

雖然這種方法的難點在於需要得到全世界的同意,執法成本也很高,但這不是一個新的或未經檢驗的概念,它可以“用於資助損失和損害,同時促進替代清潔能源“。

資源: 布朗大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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