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裁定荷蘭公民有合法權利免受氣候變化的影響。 Moyan Brenn / Flickr / Wikimedia Commons, CC BY
在 地標性裁決,海牙地方法院已命令荷蘭政府採取更多行動,以減少其溫室氣體排放。
判決結果是勝利 Urgenda,將案件提交政府的非營利組織。 該決定將使25相對於2020水平的荷蘭排放量至少下降1990%,而不是之前的14-17%目標。
這是第一個成功的氣候變化行動 侵權法 法院首次根據對其人民的照顧責任確定了適當的減排目標。
這樣的案件可以在澳大利亞提起嗎? 對澳大利亞如何定位於氣候變化的廣泛影響是什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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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說了什麼?
Urgenda代表886個人提起訴訟,理由是荷蘭宣布的減排不足以保護其人民免受危險的氣候變化影響。 這個案例不是關於氣候變化是否存在,而是國家需要減少溫室氣體排放的速度。 Urgenda的核心論點是荷蘭的14-17%減排目標在其對公民的照顧責任方面做得不夠。
法院利用一系列國內和國際法律來源,發現荷蘭對其公民負有照顧其緩解措施的責任。 它說:
......對於Urgenda所代表的利益,包括當前和未來的荷蘭國民代表的人來說,損害賠償的可能性是如此巨大和具體,以至於考慮到其註意義務,國家必須作出足夠的貢獻,大於其目前的貢獻,以防止危險氣候變化。
值得注意的是,法院評估了由此編制的氣候情景範圍 政府間氣候變化專門委員會(IPCC) 得出結論,25從40水平減少2020-1990%是基於氣候科學和國際氣候政策的發達國家科學證明的標準。
法院表示,通過承諾降低2020 14%25%的目標來推遲緩解措施將導致更高水平的大氣二氧化碳,從而導致危險的氣候變化風險。 法院還強調,沒有合理的經濟論據認為XNUMX%目標不在荷蘭的範圍之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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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樣的案件可以在澳大利亞提起嗎?
案例突出了與之相似的內容 目前的辯論 關於澳大利亞應該採取什麼樣的負責任和可接受的減排目標。 鑑於雅培政府迄今為止不願意這樣做 專家建議 在一個適當的目標上,它引出了一個類似的案件法庭是否被帶入澳大利亞法院的問題。
荷蘭有比澳大利亞更廣泛的法律“地位“,這決定哪些人或團體有權就特定問題提起訴訟。 荷蘭常設法律明確承認環保團體有權採取行動保護“其他人的一般權利”。
但在澳大利亞,環保團體通常必須對行動主題表現出“特殊利益”,超越一般公眾。 這一直是澳大利亞公共利益環境訴訟的絆腳石。
澳大利亞法院也不願意發現氣候變化與個人和組織的溫室氣體排放之間存在因果關係。 普通法的作用是保護私人權利,不能援引以保護公共權利或環境的觀點受到影響。
話雖如此,在澳大利亞迄今為止還沒有完全基於侵權行為的氣候變化行動,因此法律尚未經過檢驗。 如果一個群體滿足常設測試,那麼它可能能夠滿足侵權行為的要求,特別是證明澳大利亞的溫室氣體排放與其人民(現在和將來)造成的傷害之間存在充分的因果關係。 如果政府對氣候變化行動的不妥協態度繼續存在,澳大利亞的法院可能會越來越多地被要求決定諸如荷蘭案例中提出的問題。
對澳大利亞有更廣泛的法律影響?
雖然荷蘭法院的決定是在國內進行的,但它具有廣泛的國際影響,特別是對澳大利亞等發達國家而言。 除了成長 外交壓力 澳大利亞要加強對氣候變化的行動,首次提出司法證據,迫使發達國家採取認真行動。
根據荷蘭法院對一個富裕國家公平合理目標的判決來衡量,這是澳大利亞的現狀 5%目標 看起來不夠。 鑑於這一決定,聚光燈將越來越多地出現在澳大利亞,以證明這一目標的合理性。
值得注意的是,評委們在國際發展和IPCC的工作上大力支持他們的研究結果。 由於這種情況在全世界更多的國家引起 - 類似的案件將被發現 比利時 和挪威 - 澳大利亞法院更有可能利用類似的國際資源,就政府保護其公民免受傷害所需的醫療水平得出類似的結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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隨著這些行動的先例越來越大,我們更有可能看到針對澳大利亞等國家的國際法律訴訟,例如太平洋島國的人民。
此外,荷蘭法院的決定對發達國家來說是一個警示,這些國家有能力做更多的工作來應對氣候變化,但到目前為止還沒有在合理的時間範圍內採取負責任的行動。
關於作者
凱瑟琳湖,資源,能源和環境法中心研究員, 墨爾本大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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