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對公司不利的情況下,行業資助者會竭盡全力壓制學術研究的結果。 shutterstock.com
在過去的二十年中 醫學研究行業資金 在全球範圍內有所增加,而政府和非營利組織的資金卻有所減少。 通過2011,與公共資源相比,行業資金佔全球醫學研究的三分之二。
研究經費來自 其他行業正在增加 也包括食品和飲料,化學,採礦,計算機和汽車公司。 結果,學術自由受到損害。
行業贊助商禁止出版
一位早期的職業學者最近就其行業資助的研究徵詢了我的建議。 根據她的上司簽署的資助合同,她將無法發布她的臨床試驗結果。
另一位研究人員是一名博士生,她的論文尋求幫助。 她的工作屬於她的博士生導師與一家公司簽訂的研究經費協議的範圍。 該協議阻止了出版業者認為任何具有商業秘密意義的作品的出版。 因此,將不允許她提交滿足其論文要求的論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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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經常碰到這樣的故事,它們都有一個共同點。 被阻止的出版物以不利的方式展示了贊助公司的產品。 雖然出版權是學術自由的主體,但研究合同 通常包含子句 這使資助者對研究是否可以發表擁有最終決定權。
當公司資助研究時,早期職業研究人員尤其容易受到出版限制的影響。 科學出版對他們的職業發展至關重要,但他們的主管可以控制研究小組與行業的關係。
一項研究發現,仿製藥與品牌藥物具有相同的質量,這導致製藥公司竭盡全力壓制這一發現。 shutterstock.com
高級研究人員也容易受到行業抑制他們的研究的影響。 在1980中, 製藥公司資助 研究人員將其品牌的甲狀腺藥物與同類仿製藥進行比較。 研究人員發現仿製藥與品牌產品一樣好。
然後,出資者竭盡全力壓制其發現的發表,包括對她和她的大學採取法律行動。
而且幾乎沒有機構監督。 一種 2018研究發現在美國的127學術機構中,只有三分之一要求其教職員工提交研究諮詢協議以供該機構審核。
而且有35%的學術機構認為該機構沒有必要審查此類協議。 在審查諮詢協議時,只有23%的學術機構在研究出版權。 只有19%的人尋找不適當的保密規定,例如禁止就資助工作的任何方面進行交流。
行業贊助商操縱證據
學術自由的定義歸結為探究,調查,研究,表達和出版(或傳播)的自由。
通過訴訟獲得的內部行業文件 揭示了 行業贊助商影響研究設計和進行的許多例子,以及 部分研究發表 只發表有利於資助者的調查結果。
例如,在1981中 日本留學 顯示被動吸煙與肺癌之間的關聯。 結論是,大量吸煙者的妻子患肺癌的風險是非吸煙者的妻子的兩倍,而且該風險與劑量有關。
煙草公司 資助的學術研究人員 創建一項可以反駁這些發現的研究。 煙草公司參與了這項資助工作的每個步驟,但數十年來一直保持其參與程度。 他們設計了研究問題,設計了研究,收集並提供了數據,並撰寫了最終出版物。
煙草公司建立了自己的研究,以駁斥被動吸煙危害的發現。 shutterstock.com
該出版物被用作“證據”證明煙草煙霧無害。 結論是沒有直接證據表明被動吸煙會增加患肺癌的風險。 煙草業 引用研究 在政府和監管文件中,對有關被動吸煙危害的獨立數據進行了反駁。
行業贊助商影響研究議程
對學術自由的最大威脅可能是行業資助者在研究過程的第一階段(建立研究議程)所具有的影響力。 這意味著行業贊助商可以對所研究的研究問題進行前所未有的控制。
我們最近 評論研究 考察了企業對研究議程的影響。 我們發現行業資金驅使研究人員研究旨在最大程度地提高其產品的利益並最小化其危害,分散不利於獨立研究的注意力,減少對其產品的監管並支持其法律和政策立場的問題。
製糖業資助大學的研究人員尋找證據,將心髒病的罪魁禍首從糖轉移到脂肪。 shutterstock.com
在另一個與煙草有關的例子中,三家煙草公司創建並資助了 室內空氣研究中心 進行研究以“分散”二手煙危害的證據。 在整個1990中,該中心資助了數十個研究項目,這些研究項目表明室內空氣的成分(例如地毯廢氣或骯髒的空氣過濾器)比煙草有害得多。
製糖業還試圖將重點從表明糖與心髒病之間存在關聯的證據轉移開。 它是 直到最近才發現 在1960中,製糖業向哈佛大學的科學家們支付了報酬,以最大程度地減少糖與心髒病之間的聯繫,並將罪魁禍首從糖轉移到脂肪上,將其歸因於心髒病的流行
該論文的作者建議,當今的許多飲食建議可能在很大程度上受到製糖業的影響。 此後,一些專家質疑這種錯誤信息是否會導致 今天的肥胖危機.
可口可樂和火星 也資助了大學研究 進行體育鍛煉,以將注意力從其產品與肥胖症的聯繫上轉移開。
我們如何保護學術自由?
在鼓勵學術界與產業之間的關係並且產業對研究的資助持續增長的環境下,學者們必須防範產業支持對學術自由的威脅。
學術自由意味著行業資金必須不附帶任何條件。 研究人員必須問自己,接受行業資助是否有助於發現新知識或旨在提高利潤的行業研究議程。
包括政府和企業在內的多個資助者的政府或獨立財團必須確保為滿足公眾需求的研究提供支持。
當研究得到行業的支持時,出資者不應指示研究的設計,進行或發表。 許多大學都有並執行防止此類限制的政策,但這並不是普遍的。 開放科學,包括協議和數據的發布,可以暴露行業對研究的干擾。
科學家們絕不可以簽署或讓其機構簽署允許資助者阻止其研究成果傳播的協議。 大學和科學期刊必須保護新興的研究人員,並支持所有學者抵禦行業影響並維護學術自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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