空氣污染導致 2 17 人死亡

28 年 2022 月 XNUMX 日,美國最高法院將在 西弗吉尼亞訴 EPA,這個案例的中心是美國環境保護署監管導致氣候變化的溫室氣體排放的權力。 法院如何裁決此案可能會產生廣泛的影響,不僅對氣候變化,而且對許多領域的聯邦監管都有影響。

這個案例源於過去十年減少發電廠溫室氣體排放的行動,這是美國氣候變化政策的核心。 2016年,最高法院阻止了奧巴馬政府的 清潔電力計劃,旨在減少這些排放。 特朗普政府廢除了清潔能源計劃,取而代之的是不那麼嚴格的計劃 負擔得起的清潔能源規則. 各方對該措施提出了質疑,並且 聯邦法院宣布無效 特朗普離任前一天。

EPA 現在表示,它無意繼續執行這些規則中的任何一個,併計劃發布 一套全新的法規. 在這種情況下,法院通常會等待機構最終確定其立場,然後再介入。這使機構能夠評估證據、運用其專業知識並行使決策自由裁量權。 它還允許法院考慮具有實際後果的具體規則。

從我的工作中 環境法學者,最高法院審理此案的決定令人驚訝,因為它解決了拜登政府不打算實施的法規。 它反映了一個 法院保守派多數派的濃厚興趣 在政府的監管權力中——這個問題的影響遠遠超出了空氣污染。

EPA有多少緯度?

法院批准了煤炭公司和共和黨領導的州的請願書,以考慮四個問題。 首先,根據《清潔空氣法》第 111 條,EPA 能否僅通過考慮直接改變污染設施來控制污染? 或者它是否也可以採用涉及更廣泛政策的“超越界限”的方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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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11 指示 EPA 識別和管理空氣污染源的類別,例如煉油廠和發電廠。 該機構必須為每個類別確定“最佳減排系統”,並發布量化在該系統下可實現的減排量的指南。 然後,各州提交減排計劃,要么採用 EPA 確定的最佳系統,要么選擇替代方法來實現等效減排。

在決定如何減排時,特朗普政府只考慮了可以直接對燃煤電廠進行的改變。 相比之下,奧巴馬政府也考慮用天然氣和可再生燃料等低碳能源發電來取代這些發電廠。

EPA 在第 111 條下的自由度問題暗示了一項具有里程碑意義的行政法決定, 雪佛龍訴自然資源保護委員會. 1984 年的裁決指示法院在審查機構對法規的解釋時遵循兩步程序。

如果國會就相關問題給出了明確的指示,法院和機構必須遵循國會表達的意圖。 但是,如果法規“對特定問題保持沉默或模棱兩可”,則只要合理,法院應遵從該機構對法規的解釋。

近年來,保守的最高法院大法官 批評雪佛龍的決定過於恭順 給聯邦機構。 他們建議,這種方法允許未經選舉的監管機構行使過多權力。

此案能否使法院的保守派通過消除雪佛龍公司的順從來遏制機構的權威? 也許不是。 這個案例為重新審視雪佛龍的第二步提供了一個不太理想的工具。

特朗普環保署認為,“越界”問題應該在雪佛龍的第一步下得到解決。 政府爭辯說,第 111 條斷然禁止 EPA 考慮轉向天然氣或可再生能源。 因此,下級法院在雪佛龍的第一步下解決了此案——駁回了特朗普 EPA 的論點——並且沒有決定 EPA 的觀點在雪佛龍的第二步下是否值得尊重。

撇開雪佛龍公司的尊重不談,對第 111 條的限制性解釋可能會對 EPA 的監管機構產生嚴重影響。 狹義地解讀第 111 條可能會排除用於減少碳污染的重要且經過驗證的監管工具,包括 排放交易轉向更清潔的燃料.

氣候變化法規是否侵犯了國家權威?

第二個問題側重於第 111 條在州和聯邦政府之間的權力分配。 《清潔空氣法》要求 EPA 發佈各州在製定污染標準時必須遵循的減排指南。

在廢除清潔能源計劃時,特朗普政府辯稱,該計劃強迫各州採用 EPA 的標準,違反了第 111 條中反映的聯邦與州平衡。共和黨領導的各州現在正在製定 同樣的論點.

然而,法庭面前的問題是特朗普政府的負擔得起的清潔能源規則,它沒有提出同樣的聯邦制問題。 現在被放棄的清潔能源計劃是否給各州足夠的靈活性的問題是沒有實際意義的。

在我看來,法院願意考慮第 111 條的聯邦制方面可能對 EPA 未來發布有意義的減排指導方針的能力來說是一個壞兆頭。

發電廠的碳污染是一個“主要問題”嗎?

法院將考慮的第三個問題是,對電廠碳排放的監管是否構成“重大問題”。 這 重大問題學說 規定在沒有國會明確指示的情況下,機構不得對具有巨大經濟或政治影響的問題進行監管。

最高法院從未定義過一個重大問題,它 僅在五次應用該學說. 在最突出的例子中,在 2000 年,它 使食品和藥物管理局試圖管製菸草無效. 法院指出,該機構以前從未對煙草進行監管,其對煙草的法定權力不明確,國會一直認為 FDA 缺乏這種權力。

相比之下,最高法院 肯定重申 EPA 根據《清潔空氣法》管理溫室氣體的權力,以及該機構根據第 111 條管理電廠污染的權力是毋庸置疑的。

然而,當最高法院於 19 年 13 月 2022 日取消工作場所的 COVID-XNUMX 疫苗或測試授權時,尼爾·戈薩奇大法官簽署了一份同意書,宣揚主要問題學說的潛力 檢查聯邦機構的權力. 對這裡主要問題學說的廣泛解釋可能會削弱 EPA 根據《清潔空氣法》應對氣候變化的能力。

如果法院要求更具體的法定授權,國會可能無法勝任這項任務。 事實上,許多觀察家擔心對該學說的廣泛解釋可能會 影響遠遠超出氣候變化,從根本上遏制聯邦機構保護人類健康和環境的權力,以應對 COVID-19 大流行等新威脅和食品安全等常見問題。

國會是否將過多的權力委託給了 EPA?

最後,法院將考慮第 111 條是否將過多的立法權力授予 EPA——這是保守派法官進一步限制聯邦機構權力的機會。 這 非授權原則 禁止國會將其核心立法權力下放給監管機構。 當國會授權機構進行監管時,它必須給他們一個“可理解的原則”來指導他們制定規則的自由裁量權。

幾十年來,法院一直恭敬地審查法定權力下放。 事實上,自 1930 年代以來,它並未因違反非授權原則而使一項法規無效。

在我看來,第 111 條應該很容易滿足“可理解原則”的測試。 該法規規定了 EPA 在確定最佳減排系統時要考慮的具體因素:成本、健康和環境影響以及能源需求。

儘管如此,該案仍為法院的保守派提供了一個振興非授權原則的機會。 戈薩奇法官 2019 年的反對意見與首席大法官約翰·羅伯茨和大法官克拉倫斯·托馬斯一起,他主張採取更嚴格的方法,在這種方法中,機構將僅限於做出必要的事實調查並在聯邦法定計劃中“填寫細節”。 尚不清楚第 111 條(或許多其他聯邦法律)是否會在這種方法中繼續存在。

關於作者

艾伯特·C·林,法學教授, 加利福尼亞大學戴維斯分校

本文重新發表 談話 根據知識共享許可。 閱讀 原創文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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