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 年 13 月,1,000 層甲板、可容納 XNUMX 名乘客的水晶寧靜號 (Crystal Serenity) 從阿拉斯加啟航 成為第一艘嘗試北極傳說中的「西北航道」的遊輪,該航道從太平洋穿過北美頂部到達大西洋。 直到最近,這條通道還被冰堵塞,除了最堅固的船隻之外,其他船隻都無法通行。
這次航行只有在氣候變遷的情況下才能實現,它凸顯了北極海冰融化的影響之一。 隨著冰層進一步融化,捕魚、鑽探石油和天然氣或在曾經冰凍的海洋中航行的新機會將會出現。 不可避免地,這項活動將與傳統的北極社區產生競爭,並可能對環境造成嚴重破壞。
這是一個廣闊而脆弱的地區,在從氣候週期到海洋食物網的各個方面都發揮著巨大的作用。 將陽光反射回太空。 那麼誰該來保護北極呢? 生活在北極圈以北的4m左右的人無法自己調節整個地區。 這裡存在一個重要問題,即北極沿岸國家是否應該單獨允許或拒絕捕魚或石油和天然氣開採。 是否有一個國際制度來規範此類活動以維護所有人的利益?
簡而言之,有一項國際條約管轄北冰洋的所有活動。 該條約賦予冰島、俄羅斯和加拿大等沿海國家大部分(但不是全部)正式決策權。 這些國家可能選擇透過區域組織進行合作(有時被要求合作),例如 北極理事會,北極政府和人民或條約的政府間論壇。
有關條約是 聯合國海洋法公約 (《聯合國海洋法公約》)。 《聯合國海洋法公約》於1982年簽署,1994年生效。但該條約僅適用於同意受其約束的國家,不包括美國。 《聯合國海洋法公約》得到了一系列其他條約和習慣國際法規則的支持,這些規則對所有國家都具有約束力。
這些條約和法律提供了一套關於使用海洋的一致但相當普遍的規則。 例如,它們規定了漁業監管或試圖阻止航運污染時應考慮的基本原則。 然而,如何解釋這些原則和應用規則很大程度上由各國決定,而這又受到國內政治的影響。
這意味著工業捕撈遊說團體、原住民、環保非政府組織和其他利益團體都非常重要。 畢竟,國際法沒有與國內法相同的審查,而且國際法的國內適用通常只有在其他國家的利益受到損害時才會受到審查。
正如本描述所暗示的那樣,該系統並不完全免費。 還有其他適用於北極的國際條約。 這些提供了有關各國可以採取的行動的更多細節和指導,但並未涵蓋所有可能的活動。 問題在於,其中一些規則旨在全球適用,因此沒有提供針對北極條件的詳細措施。 例如, 國際防止船舶污染公約 (MARPOL) 並未考慮在重冰地區運輸的具體需求。 然而,其全球條款已得到以下補充: 極地碼 幫助保護脆弱的極地環境。
也存在更具體的區域協議,例如關於合作的協議 搜尋及救援。 一些協議側重於北極某些地區的具體需求,例如 巴倫支海漁業協議.
政府、非政府組織、產業機構和其他機構都可以影響這些法律的製定。 例如,《防污公約》(航運污染條約)的每個成員國都可以影響新措施的發展。 危地馬拉與俄羅斯一樣擁有影響海洋污染法的巨大權利。 從理論上講,如果這些措施像 極地碼,專注於北極或南極,或設計為全球措施。
北極理事會為某些原住民提供了透過其作為原住民的地位直接影響法律制定的機會。 永久參與者。 這些永久參與者在影響任何協議方面都處於有利地位,例如在理事會下制定的《北極搜索和救援協議》。
除了這些影響法律的直接途徑外,產業和其他利益團體還將遊說政府在國內和國際會議上採取特定措施。 對於看似與北極無關的機構來說,也有間接的機會來監管那裡的活動。 例如,歐盟是北極水域或附近水域捕獲的魚類的最大進口國之一。 然後它可以影響捕撈力度 在北極,透過限制特定魚類或使用特定方法捕獲的魚類的進口。 其市場份額可能足夠大,足以對北極漁業產生調節作用。
儘管已經制定了連貫的法律制度,但它還很不完整,需要做很多工作來加強法律。 新的法律可以由北極國家單獨或集體行動制定,但新法律也有在全球層面通過的空間。 同時,國家、產業、非政府組織和個人有很多機會影響北極的法律,特別是透過政治管道。
關於作者
伊莉莎白‧柯克,國際環境法教授, 諾丁漢特倫特大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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