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為何不能阻止社交媒體批評
政府和政府官員在社交媒體上阻止批評者的顯著增長的實踐對言論自由產生了嚴重影響。 
照片學分: 杰弗裡·費爾柴爾德, 弗里克 (CC BY 2.0)

在數字時代,政治家和政府機構經常發現自己成為社交媒體批評的對象。

有一些 今年令人吃驚的新聞報導 公共機構阻止用戶或刪除社交媒體網站上的不受歡迎的帖子,有效地消除了流行的在線論壇中的不同意見。

CBC 最近報導 加拿大政府部門幾乎封鎖了22,000 Facebook和Twitter的用戶,並且在過去一年中刪除了近乎1,500的帖子,包括讀者的評論。 據報導,加拿大全球事務部佔據了大部分被凍結賬戶,接近20,000。

在美國,喬治城法律憲法倡導和保護研究所(ICAP) 最近提交了一份簡報 代表一群法律學者辯稱,唐納德特朗普總統在Twitter上阻止批評者的做法違反了第一修正案。

實際上,這種令人不安的趨勢對言論自由產生了嚴重影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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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民應該可以在社交媒體平台上批評政府當局。 抨擊這種批評的政府行為可能違憲。

言論自由權是任何自由民主國家的基本權利。 世界人權宣言 肯定了見解和言論自由的普遍權利,“包括不受干涉地持有意見的自由,以及通過任何媒體和任何邊界尋求,接受和傳播信息和思想的自由。”

言歸正傳,得益於保護 權利和自由憲章加拿大人可以自由地和平地表達挑戰政府的觀點和意見,只受到自由民主社會可能合理的限制。

自由表達歷史悠久

在歷史進程中,公眾獲得言論自由的權利已在許多不同的媒體和論壇中得到體現,從歐洲沙龍到印刷新聞,小冊子,公眾抗議,咖啡館聚會和廣播媒體。

社交媒體只是人們可以交流思想,討論緊迫的社會和政治問題以及批評政府的最新平台。 它是 - 或者至少可以 - 一個交流思想的地方,一個討論緊迫的社會和政治問題的論壇,以及政治異議和政府批評的出路。

但與抗議遊行或小冊子不同,社交媒體上的政治異議可以在瞬間被壓制。 不需要防暴警察或書店襲擊。 您只需點擊網站管理員或Twitter帳戶持有者的按鈕即可。

這是社交媒體作為政治異議工具的悖論:行使言論自由比以往任何時候都容易,但審查制度也是如此。

最近有幾個這樣的審查的例子。 在邊境以南,以前的訴訟已經提起 對陣特朗普兩位共和黨州長聲稱他們違反了他們阻止訪問其官方社交媒體帳戶的個人的第一修正案權利。

在加拿大,有越來越多的個人被禁止查看或通信,這些非正式投訴 政治家的官方社交媒體報導 - 包括至少一名聯邦內閣部長,公安部長拉爾夫古德爾的官方賬戶。

加拿大運輸局 反复刪除負面評論 一位航空公司乘客權益活動家在夏天發布了該機構的Facebook頁面。

該活動家重新發布了超過250次的評論,每次都被刪除。 該機構通過稱“針對個人或組織的嚴重,未經證實或不准確的指控”的評論為“重複或垃圾郵件”為該刪除辯護。

根據“加拿大權利和自由憲章”,這種性質的在線審查可能會侵犯言論自由的權利。 “憲章”保障言論自由幾乎保護了所有傳達意義的活動。

糾察,傳單,淫穢材料,商業和選舉廣告 - 這些只是加拿大法院所說的廣泛活動的一些例子,構成“憲章”下的“表達”,無論內容多麼令人反感。

加拿大法律同樣清楚,政治表達 - 特別是政府財產 - 是言論自由權利的核心,應該得到最大程度的保護,而不是審查。

政府不能施加障礙

正如前加拿大最高法院法官Claire L'Heureux-Dubé曾寫道:“評論和批評現有機構和結構的自由是'自由民主社會'不可或缺的組成部分。” 這些社會必須從多種觀點中受益,這些觀點可以通過各種傳播媒介找到肥沃的生計。“

刪除負面Facebook評論的政府機構或在其官方賬戶上阻止關鍵Twitter粉絲的議員是國家行為者乾擾憲法保護的選民在網上相當於政府財產時就社會和政治問題發表意見的權利。

根據法院為審查政府行為是否符合言論自由權而進行的傳統分析,個人可能有其他媒體來表達自己並不重要。

政府沒有義務提供特定的表達平台,但它不能對已經存在的表達平台施加障礙。

當然,沒有權利是絕對的。 “憲章”對言論自由給予合理限制。

在數字時代之前,在維持法律和秩序,打擊仇恨言論,保護個人誹謗聲譽或其他迫切和實質性問題的必要條件下,確認了這些限制。

這些相同的擔憂可能是政府機構或政治家在線壓制批評的正當理由。

社交媒體肯定會成為種族主義,騷擾,誹謗和其他卑鄙言論的溫床,這些言論對思想市場的貢獻微乎其微。 因此,民選官員或政府機構可以在不違反“憲章”的情況下妥善阻止此類通信。

但讓我們明確一點:這是憲章,法院為解釋和適用憲章而製定的框架必須優先考慮。

互聯網不是一個沒有憲章的區域,民選官員和政府機構可以自由地扼殺批評或不受歡迎的言論,因為他們有現成的工具。

關於作者

Justin Safayeni,行政法兼職教授, 加拿大約克大學 和Andrea Gonsalves,兼職專業 - 行政法, 加拿大約克大學

這篇文章最初發表於 談話。 閱讀 原創文章. 這是最初在多倫多星報上發表的作品的更新版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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