現在是第三方數據經紀人從陰影中出現的時候了

個人數據被稱為“新石油”,數據經紀人是非常有效率的礦工。 Emanuele Toscano / Flickr, CC BY-NC-ND 

Facebook 宣布 上週,它將停止合作夥伴計劃,允許廣告商使用Acxiom,Experian和Quantium等公司的第三方數據來定位用戶。

Facebook的產品營銷總監格雷厄姆·馬德(Graham Mudd)表示 聲明:

我們希望廣告客戶知道我們將關閉合作夥伴類別。 該產品使第三方數據提供商能夠直接在Facebook上提供其定位。 雖然這是一種常見的行業慣例,但我們相信這一步驟將在未來六個月內逐漸減少,這將有助於改善Facebook上的人們的隱私。

很少有人注意到這一點,這並不奇怪。 這些數據經紀人主要在後台運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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無形的行業價值數十億美元

在2014,一位研究人員將整個行業描述為“很大程度上看不見“。 考慮到賺了多少錢,這絕非易事。 個人資料被稱為“新油“,數據經紀人是非常有效率的礦工。 在2018財政年度,Acxiom預計年收入約為 US $ 945億.

數據代理商業模型涉及累積有關互聯網用戶(和非用戶)的信息,然後將其出售。 因此,數據經紀人對數十億人有詳細的描述,包括年齡,種族,性別,體重,身高,婚姻狀況,教育程度,政治,購物習慣,健康問題,假期計劃等。

這些配置文件不僅來自您共享的數據,還來自其他人共享的數據以及推斷的數據。 在它的2014中 report 美國聯邦貿易委員會(FTC)向業界展示了單個數據經紀人如何為幾乎所有美國消費者提供3,000“數據段”。

根據從這些數據推斷出的利益,消費者被置於諸如“狗主人”或“冬季活動愛好者”之類的類別中。 然而,一些類別可能是敏感的,包括“期待父母”,“糖尿病興趣”和“膽固醇焦點”,或涉及種族,收入和年齡。 聯邦貿易委員會的Jon Leibowitz 描述了數據經紀人 作為“收集有關我們所有人的信息的看不見的cyberazzi”。

在澳大利亞,Facebook在2015推出了合作夥伴類別計劃。 它的 瞄準 是“根據他們做的事情與人們聯繫並離線購買”。 這包括人口統計和行為數據,例如購買歷史和房屋所有權狀態,這些數據可能來自公共記錄,會員卡計劃或調查。 換句話說,合作夥伴類別使廣告客戶能夠使用數據代理來覆蓋特定受眾。 這對於沒有自己的客戶數據庫的公司特別有用。

越來越多的關注

第三方訪問個人數據引起了越來越多的關注。 本星期, Grindr被證明可以揭示其用戶的艾滋病毒狀況 到第三方。 這樣的消息令人不安,好像即使是我們最親密的在線交往也有企業竊聽者。

劍橋分析學院最近的憤怒來自第三方。 實際上,第三方創建的應用程序已經證明對Facebook來說特別成問題。 從2007到2014,Facebook鼓勵外部開發人員為用戶創建應用程序,以添加內容,玩遊戲,分享照片等。

Facebook隨後為應用程序開發人員提供了對用戶數據和用戶朋友數據的廣泛訪問。 共享的數據可能包括學校教育,喜愛的書籍和電影,或政治和宗教信仰的詳細信息。

正如一組隱私研究人員在2011中所指出的那樣這個過程“幾乎無形地與用戶共享,而用戶的朋友與第三方共享信息,顯然違反了標準的信息流規範”。

使用合作夥伴類別計劃,用戶數據的購買,銷售和匯總可能在很大程度上被隱藏,但這是不道德的嗎? Facebook已經採取措施阻止這種安排,這表明它可能會如此。

更透明,更尊重用戶

迄今為止,透明度不足,公平性不足以及對用戶同意的尊重不足。 這適用於Facebook,也適用於app開發人員,以及Acxiom,Experian,Quantium等數據經紀人。

用戶可能已經點擊“同意”包含表面上授權此類數據共享的子句的條款和條件。 但是,很難將這種同意解釋為道德上的正當理由。

在澳大利亞,需要新的法律。 數據在網絡上以復雜和不可預測的方式流動,並且在嚴重處罰的威脅下,立法應該提供公司(和其他人)在處理個人信息時必須遵守公平和透明的合理原則。 此外,此類立法可以幫助確定需要何種同意以及在何種情況下。 目前,“隱私法”還遠遠不夠,而且很少被援引。

在其2014報告中,美國聯邦貿易委員會 要求法律 這使消費者能夠了解數據經紀人的存在和活動。 這也應該是澳大利亞的起點:消費者應該合理地獲取這些實體持有的信息。

時間來規範

自2004以來一直拒絕監管, 馬克扎克伯格終於承認Facebook應該受到監管 - 並倡導法律規定在線廣告的透明度。

從歷史上看,Facebook已經提出了一個觀點 致力於開放但Facebook本身經常缺乏開放性和透明度。 數據經紀人的情況更糟。

談話Facebook的座右銘曾經是“快速行動,破壞事物”。 現在Facebook,數據經紀人和其他第三方需要與立法者合作,快速行動並解決問題。

關於作者

Sacha Molitorisz,法學院媒體轉型中心博士後研究員, 悉尼科技大學

這篇文章最初發表於 談話。 閱讀 原創文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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