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樂死應該適用於有生存苦難的人嗎? 存在的痛苦指的是一個人在生活中缺乏意義或無目的感。 Zack Minor / Unsplash, CC BY

安樂死的辯論往往集中在經歷無法忍受的生理或心理痛苦的人身上。 但 研究表明 “失去自主權”是要求安樂死的主要原因,即使是患有晚期癌症的患者也是如此。 還有一些建議 存在的痛苦可能是這種要求背後的主要動機之一。

存在的痛苦指的是一個人在生活中缺乏意義或無目的感。 這種情緒帶來疲倦,麻木,徒勞,焦慮,絕望和失控的感覺,這可能導致垂死的病人表達 渴望死亡.

有一些 生物倫理學家爭辯說 允許安樂死治療絕症而不是存在的痛苦是不一致的,因為兩者都是深刻痛苦和痛苦的根源。 雖然存在的痛苦通常與災難性疾病密切相關,但值得考慮的情況是,沒有動機的醫療理由要求安樂死或協助自殺。 一個人是否應該純粹基於他們不再希望生活的基礎?

一個很好的例子:英國一位健康的退休姑息護理護士,她在瑞士的一家輔助自殺診所結束了她的生命。 她是否應該根據她認真考慮的決定接受死亡醫療援助,她不想讓自己受到衰老過程的嚴重影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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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反對

Xavier Symons,澳大利亞聖母大學研究員

有些人可能認為要求安樂死的人是因為痛苦和不懈的痛苦而這樣做的。 現實幾乎總是更複雜。 目錄 on 協助死亡 表明,要求安樂死的人通常會遭受深刻的無目的感,喪失尊嚴,失去控制以及破碎的自我感。

2011對荷蘭語的研究 要求安樂死的患者 表明“無望” - 一個人的健康狀況永遠無法改善的心理和存在的實現 - 是要求安樂死的患者的主要動機。

最近發表的加拿大研究報告 死亡時請求醫療救助 聲明“失去自主權是激勵患者終止生命的主要原因”。 症狀還包括“避免讓別人負擔或失去尊嚴的願望以及不能享受生活的不可忍受性”。

解決此類請求的一個選擇是建立一個國家機構,以幫助患者結束生命。 另一種方法,也就是我所倡導的,是解決醫療保健基礎設施的缺陷,並試圖減輕驅使患者首先要求安樂死的獨特痛苦。

臨終關懷的新方法,如 精神或存在的關懷,與患有絕症的患者的痛苦的複雜性深入接觸。 並且,正如已經強調的那樣 幾個 評論員,有必要改善較貧困地區姑息治療的可及性,並為希望在家中死亡的患者提供最佳的症狀管理。

我們可以假設一個人可能在沒有醫療條件的情況下請求安樂死的各種情況。 有人可能希望加速他們的死亡,因為他們是 厭倦了生活 or 害怕老化或死亡.

這些病例很有意思,因為它們不是由潛在的病理學推動的。 然而,有很多理由值得關注。

為厭倦生活而製裁安樂死過於接近政府認可的自殺。 如果國家在預防自殺方面有很大的利害關係,那麼對於存在主義的痛苦而認可的安樂死不僅會適得其反,而且是危險的。 從根本上說,我們會削弱我們認為可接受的自殺案件與我們認為令人遺憾和適合國家干預的案件之間的任何有意義的差異。

我們可能會認為,由於存在危機,受過教育的,富有的30歲的人會過著自己的生命,這是令人遺憾的。 然而,很難說這與75歲的人在道德上相關的方面有何不同,他們認為自己的生活已經完成並正在經歷一場存在的危機。

案例

Udo Schuklenk,加拿大皇后大學生物倫理學教授和安大略省研究主席

這個討論大多是假設的。 似乎很少,如果有的話, 現實世界的案例 如果主管人員要求協助死亡的動機不是由於不可逆轉的臨床狀況所致,而這種臨床狀況使他們的生活不值得在他們的審慎判斷中生活。

例如, 在荷蘭大多數要求安樂死並且沒有遭受災難性疾病的人通常會經歷由於與年齡相關的疾病積累而造成的可怕的生活質量。 這些涉及從失禁到耳聾,失明,缺乏活動等的任何事情。

我們不會因為微不足道的原因而放棄生活。 想想許多難民 - 他們每天都願意冒著生命危險逃避他們認為不值得過的生活。 結束他們的生活通常不在他們的待辦事項列表之上。

反選擇活動家的案例 - 誰否認安樂死的合理理由 - 一直都是 在理智和政治上 擊敗。 沒有一個將協助死亡合法化的司法管轄區已經改變了方向,更多的司法管轄區必然會使這種生命終結選擇成為可能。

在每個寬容的司法管轄區內,公眾支持仍然很強,尤其如此 比利時和荷蘭 大多數公民支持現行法律的地方。

不可避免地必須解決範圍問題:誰應該有資格申請並獲得死亡援助? 如果一個稱職的人希望看到他們的生命因非醫學原因而終止,並且請求幫助這樣做,我想 一個公正的社會 如果滿足以下條件,應該強迫他或她:

  1. 這個人有決定能力(具有“健全的頭腦”)
  2. 決定是自願達成的(沒有強制)
  3. 沒有合理的手段,這是人們可以接受的,這將使他們的生活在他們自己的最佳判斷中再次生活
  4. 基於我們所知道的一切,促使他們提出要求的條件是不可逆轉的。

認為醫學是一種專業只針對維持生命的職業,無論患者的生活質量如何, 正在死於自己的死亡。 如果臨床,心理或其他專業干預措施不能使患者受益,以至於他們認為其持續存在是值得的,根據定義,這不是一種有益的干預措施。

同樣,如果乾預,在人們可以接受的負擔下,在他們的審慎判斷中使他們的生活再次生活,他們就不會要求協助死亡。

在世界的大多數角落,人們都在努力增加個人自由,以自己的價值觀生活。 如果國家希望侵犯這種自治權利,則會損害重大的國家利益。

Xavier Symons

確實,衛生系統,實際上是國家,應該尊重患者的自主權。 然而在實踐中,我們經常將其他考慮因素置於諸如自治之類的問 由於各種原因,患者可能無法接受他們要求的治療,例如他們可能過於昂貴,成功的可能性微乎其微,或者沒有醫學上的理由。

我相信如果對於沒有絕症的患者使安樂死合法化對國家利益有害,那麼國家有權拒絕。

對於沒有醫療條件的患者,需要對安樂死的社會影響和醫生協助自殺進行更多的研究。 在這種情況下,我們沒有 “俄勒岡模型” - 許多人認為輔助自殺制度是安全和監管良好的製度的一個例子 - 以確認或緩和我們的擔憂。 俄勒岡州等司法管轄區只允許患有絕症的患者自殺。

Udo Schuklenk

我贊同澤維爾呼籲改善醫療保健以改善我們的生活質量,並且作為其可能的必然結果,減少死亡時醫療救助的請求數量。 然而,即使在所有可能的醫療保健領域中,除非已經消除了無法忍受的痛苦,否則一些患者會要求協助死亡。 沒有任何“尊嚴療法”的修辭和對小規模研究的提及改變了這個事實。

Xavier正確地提到醫生有理由不提供某些患者要求的醫療護理的一些原因。 它們都以不同的方式建立在對他人的傷害理由上,例如資源分配理由,或者是徒勞無益的(考慮到醫療保健資源有限的現實,也可能是對他人的傷害)。 鑑於請求的自我關注性質,這種推理不適用於所考慮的情況。

Xavier是正確的,如果這對於國家的利益是非常有害的,那麼國家就沒有義務將安樂死合法化為非災難性病人。 但是,沒有證據表明安樂死的可用性對國家利益有害。

關於作者

Xavier Symons,研究員, 澳大利亞聖母大學 和UdoSchüklenk,安大略省生物倫理與公共政策研究主席, 安大略省女王大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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