平等權與宗教自由的法律衝突 學生們在2017二月份在不列顛哥倫比亞省蘭利市的三一西部大學的校園裡走過一個十字架。 這所學校處於一場法庭鬥爭的中心,將平等權利與宗教自由聯繫起來。 加拿大新聞/ Darryl Dyck

從衝突過來 婚禮蛋糕 大學入讀宗教學校時,平等權利和宗教自由之間的緊張關係經常出現在加拿大,美國和其他國家的新聞中。

公眾對不同家庭形式的認識,流動的性別認同和一系列性取向引發了一些宗教團體的負面反應。 隨著社會規範的轉變,平等權利越來越多地與傳統自由發生衝突。 這意味著力量平衡必須轉變。

平等權利和宗教自由的並置在一個突出的位置 加拿大最高法院案 關於在卑詩省蘭利市提出的三一西方大學法學院的建議

有爭議的是一個社區契約,要求學生承諾,除了其他方面外,不要在傳統的異性戀婚姻之外擁有性親密關係。 由於契約對LGBTQ學生的歧視性影響,法院維持卑詩省和安大略省法律協會的行政法決定拒絕承認新的法學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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該大學隨後簽署了該協議 契約可選 對於未來的學生,雖然教職員工仍然需要簽名。

教師的合同沒有續簽

一位長期的老師 與此同時,薩里基督教學校最近被告知,在學校管理人員意識到她處於同居關係之後,她的合同將不會續簽。

教師的就業合同包括許多宗教教育機構共同的條款,禁止在異性婚姻之外進行性活動。

人權法 禁止在一系列環境中進行歧視,例如就業,以及與一些受保護的特徵有關的歧視,包括性取向和婚姻狀況。
但是,“不列顛哥倫比亞省人權法”包含一項豁免:41部分允許某些組織向具有組織目的中心特徵的成員授予“優先權”。 解決過去的缺點。 基本上這意味著,在特定情況下,允許以其他方式被禁止作為歧視的行為。

當組織根據第41節尋求豁免時,必須有一個 理性聯繫 在他們的偏好和組織的目的之間。 例如,該部分已被使用 允許 為土著人民提供服務的組織,將其執行董事職位的候選人限制為土著個人。

在1984案中,加拿大最高法院認為41部分允許 在宗教學校就業的強制性“社區契約”。 這意味著學校可以拒絕聘用參與非傳統親密關係而不違反人權法的個人。

從那以後,很少或根本沒有關於宗教教育機構就業條件的案件 卑詩省人權法庭; 由於這一先例,似乎不鼓勵索賠人提出歧視要求。

法律隨著時代而變化

法律在社會變革的推動下發展。 人權法規定的豁免及其在薩里基督教學校等宗教學校就業背景下的適用,應該重新考慮。

第一,平等權利 第15 在1984最高法院案件生效後生效的“加拿大權利和自由憲章”,就如何理解“城市法典”第41節這樣的豁免提出了新的論點。

性取向被認為受到平等權利的保護,促使同性婚姻合法化,並將性取向納入省級人權立法。

第二,現代法定解釋方法,載於1998加拿大最高法院的裁決中 Rizzo和Rizzo鞋子,通過要求法院不僅要查看法律的書面文字,而且要看法律的更大背景和目的,提供更全面,更具社會敏感性的原則來解釋法規。

這意味著法院必鬚根據立法的中心平等目標,即隨著社會進步而發展的概念,來考慮人權豁免規定。

加拿大人更加接受

過去三十年來,公眾和法律對不同家庭單位和親密關係的態度發生了重大變化。 加拿大社會更加接受這種多樣性。

有鑑於此,就人權法是否應允許以家庭狀況或性取向為由終止長期僱員,有效地允許雇主規範僱員的私生活,就會產生必要的問題。

為了宗教教育界的目的,這種控制是否必要? 我們是否希望保留宗教學校的能力,使我們免受加拿大社會所承諾的多樣性的影響?

我們可能不同意這些問題的答案,但要求它們對調解人權法中的利益衝突至關重要。

同樣值得一提的是,與“憲章”所保障的權利和自由相衝突或違背的法律沒有法律效力。 我們是一個憲政民主國家; 憲法是主要的規則書。 “憲章”規定的平等權利在這裡具有重要意義。

當然,“憲章”也有所保護 宗教自由 和宗教教育社區的利益。 解決平等權利與宗教自由之間的衝突是複雜的,並且不可避免地充滿了衝突。

前方的道路

前進的方向需要重新考慮當前的角色豁免遊戲。 最初承認進步的社會轉型具有成本是至關重要的。

以前享有排斥或歧視自由的人可能被迫放棄一些特權。 他們以平等的名義承擔這些費用。 成本的確切性質將根據具體情況而有所不同,但關鍵在於權衡是必要的。

如果非傳統親密關係中的個人的平等權利與宗教社區的宗教自由權之間存在緊張關係,宗教社區的成本是明確的,而且不是輕微的。

但是,一個優先考慮平等的社會必須有勇氣承認,不會在不損害其他自由或權利的情況下解決此類衝突。 正如學者Jennifer Nedelsky和Roger Hutchinson所說的那樣,辯論不是關於權利是否有限,而是關於什麼權利是有限的以及如何權利。

法律必須直接和坦率地參與變革。 豁免反歧視法必須細緻入微,並植根於首先產生人權法的平等目標。

我們必須承認,當群體偏離邊緣時,我們必須在他們傳統上不存在的地方為他們騰出空間。談話

關於作者

律師助理教授Bethany Hastie 不列顛哥倫比亞大學 和Margot Young,法學教授, 不列顛哥倫比亞大學

本文重新發表 談話 根據知識共享許可。 閱讀 原創文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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