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競爭條款是否與美國勞動法相衝突?

大多數有工作的美國人“隨意”工作:任何一方都可以隨時終止安排,無論是好是壞還是根本沒有。 雇主欠他們的僱員關係,反之亦然。

為了與這種無附加條件的精神保持一致,員工可以按照自己認為合適的方式繼續工作——除非他們碰巧是最接近的人之一。 五分之一的工人 受明確禁止被競爭對手僱用的合同的約束。 這些 ”競業禁止條款對於擁有商業秘密的首席執行官和其他高管來說可能有意義,但當它們應用於 低薪工人 例如建築行業的繪圖員。

作為一名就業法律和政策學者,我對競業禁止條款有很多擔憂——比如它們往往會讓工人和老闆之間的關係變得過於不平等, 抑制工資並阻礙勞動力市場流動性。 除了追溯其法律和立法歷史之外,我還想出了一種方法來限制工人流動性的這種障礙。

我們怎麼來到這裡

法院從 19 世紀開始奉行隨意原則,僅對簽訂定期合同的員工例外。 在 佩恩訴西部大西洋鐵路公司田納西州最高法院裁定,查塔努加的一名鐵路工頭有權禁止他的工人從一位名叫 L. Payne 的商人那裡購買威士忌。

佩恩起訴了鐵路公司,聲稱鐵路公司不能威脅解僱員工來阻止他們從第三方購買商品。 法院不同意這一觀點,認為鐵路公司有權以任何理由解僱員工——即使是這個原因。

隨意就業的概念及其相關的缺乏就業保護很快上升到憲法授權的水平。 1894年 普爾曼罷工擾亂了國家鐵路交通,促使國會通過了 埃德曼法案 四年後。 該法律保障鐵路工人加入和組建工會以及參與集體談判的權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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但最高法院於 1908 年廢除了該法律。 亞代爾訴美國法官約翰·馬歇爾·哈倫解釋說,由於雇主可以按照自己的意願自由使用其財產,因此他們可以製定和執行自己的勞動規則。 反過來,員工也可以自由辭職。 哈倫寫道:

“一個人以他認為適當的條件出售其勞動力的權利,本質上與勞動力購買者規定他從提出出售的人那裡接受此類勞動力的條件的權利相同。”

這聽起來似乎很合理,但亞代爾案的裁決導致“黃狗”合同氾濫,威脅工人如果加入或組織工會就會被解僱。 這個詞貶低了接受這些條件的人,但這一原則已經廣泛傳播 法律批准.

三十年來,隨意原則阻礙了保護勞工權利的立法。 即使主管告訴長期僱員他將被解僱,除非 他的妻子與主管發生了性關係,法院拒絕保護該男子免遭失業。

勞工權利和法律

隨著通過 國家勞動關係(瓦格納)法 1935年,所有私營部門工人和工會都獲得了與雇主進行集體談判的權力。 隨後的勞動協議,例如 鋼鐵工人組織委員會 1937 年與美國鋼鐵公司談判,要求雇主在解僱任何人之前證明“正當理由”。

公民權利 1964年和1991年的法案增加了就業保護,禁止基於種族、性別、宗教和國籍的歧視。

美國殘疾人法案國會於 1990 年通過的《法案》確保殘疾人能夠在有或沒有合理便利的情況下獲得工作。

這些法律和其他措施,包括現代隨意規則的例外,為工人提供了一些保障。 但它們沒有在聯邦層面提供針對競業禁止條款的保護。

推回

雇主實施這些規定的餘地 各州差異很大 並且處於不斷變化之中。 例如, 阿拉巴馬州和俄勒岡州 近年來試圖限制其範圍,同時 格魯吉亞愛達荷州 使公司更容易執行這些規定。 統一的聯邦規則可以澄清情況並使僱員和雇主都受益。

批評者指出了非競爭條款對非熟練勞動力的不利之處。 伊利諾伊州總檢察長麗莎·馬迪根 (Lisa Madigan) 在起訴 吉米約翰的 去年快餐連鎖店要求其員工簽署非競爭條款。

該連鎖店隨後同意 放棄競業禁止,這在紐約也受到了批評。 這些條款禁止這家三明治製造商的工人在離開吉米·約翰的工資後兩年內,不得為其他公司工作,這些公司的收入超過 10% 來自“潛艇三明治、英雄型三明治、熟食型三明治、皮塔餅和/或卷裝三明治”。

一份提案

2015 年,參議員。 鋁弗蘭肯 出台立法禁止低工資工人的競業禁止條款。 明尼蘇達州民主黨的法案未能獲得足夠的支持而成為法律,並且考慮到唐納德·特朗普總統減少人數的目標 聯邦法規,目前沒有什麼能阻礙各國想要 擴大這些限制性勞工做法.

我建議在當前各州之間的混戰和完全取締這些條款之間採取平衡的方法:國會可以修改 諾里斯-拉瓜迪亞法案。 該法律於 1932 年通過,取消了聯邦法院對這些爭議的管轄權,禁止對特定工會活動發出禁令。

同樣,國會可以使非競爭條款在聯邦法院無法執行,除非僱傭合同提供正當程序保護,例如仲裁,以防止反复無常或不公正地解僱員工。 為了換取工作保障,工人可能願意承諾減少其他就業機會。

這種方法將允許工人用自由進入勞動力市場的一些權利來換取更好的工作保障,從而平衡工人和管理層的權利。

也就是說,工人可以選擇安全或流動性。 雇主可以選擇通過激勵措施來吸引員工,例如更高的工資或更高的工作穩定性。

談話執行合同 競業禁止條款通常包括利潤豐厚的買斷條款和防止任意待遇的保護措施。 如果工資較低、聲望較低的員工不能自由地找到新工作,那麼他們的老闆就有相應的責任向他們提供公司高層人士所享有的權利。

關於作者

Raymond Hogler,管理學教授, 科羅拉多​​州立大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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